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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买种子受哪些保护,发现伪劣种子怎么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4 16:17:42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假种子是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品种的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的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劣种子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因变质不能做种子使用的种子;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假劣种子给农户造成的损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缺斤少两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另一种是可得利益损失,指种植正常种子的预期收益与种植有问题种子的实际收益之差。由于种子的特殊性,假劣种子给农户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远大于种子的价值。

农户因购买了伪劣种子而造成重大损害但又得不到赔偿或足够的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在出现种子损害后能有效地依法寻求赔偿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农户一定要到具备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种子站或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不要购买个人倒卖的种子,更不要购买流动经销商的种子。购买种子时应索看种子标签,标签上的内容尤其是品种名称、种子质量和生产商等应完整并与实际的种子相符。购种时应索要发票或信誉卡,对可疑的种子保留样品和包装,作为今后有问题时投诉的证据。

(2)分清造成损失的原因。农业生产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很多,有气候、栽培、病虫害和假劣种子、农药和化肥等。出现损失后应客观地分析原因,与购买了相同种子的其它农户进行比较,弄清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有由假劣种子造成的即与种子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才可依据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寻求赔偿。

(3)采取适当的寻求赔偿途径。与种子经销商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种子损失的法定赔偿人是种子经销商。因此发生种子损害后,农户首先应与种子经销商进行协商,说明实际损失情况和赔偿要求。协商如有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经农户和经销商双方签字确认。

向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没有结果时农户可向当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委或农业局)及其设立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处或管理站)或工商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由于各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种子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行政管理机构,所以向他们投诉往往更为直接有效。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实际损失情况、具体的赔偿人和赔偿要求,同时提供购种凭证等有效证据(复印件)。没有具体的赔偿人和有效的购种凭证的不予受理。这些部门受理投诉后将通过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等形式,明确损失是否由伪劣种子造成。由于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与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有相似性,所以农户应及时投诉,并恰当地保留损失现场,便于认定损失的原因和责任。如果损失确实是由于伪劣种子造成的,有关部门将做出对经销商或其它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或其它决定。实践中农户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并获得合法的赔偿是处理种子纠纷的主要形式。

农户对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