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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纪 落实主体责任不能“打瞌睡”“眯眼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15 10:02: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必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靠前指挥、以上率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职责定位,注重抓早抓小,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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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某县文体新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某因下属单位专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被问责。2017年,某县文体新局下属的博物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市委“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资金”专项巡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2018年2月,该县博物馆馆长龚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周某分别被给予诫勉谈话;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叶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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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某村党支部书记陆某不履行主体责任问题。2016年以来,陆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不履职、不作为,对该村村委会主任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高某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张某列为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户的做法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导致张某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造福工程易地搬迁补助款14.8万元。2018年3月,陆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摘自《宿州市纪检监察网》